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7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榮勝王東隆

被告 王敦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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