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並聲請停止本院民國96年度執全
字第1625號事件之執行程序,及聲請人之債權人不得對聲請人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茲因本院已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其保全處分之聲請自無必要,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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