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感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感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免除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上聲請人因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93年11月29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一年餘,該受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最近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按感訓處分之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等後,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治安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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