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竊盜罪,「非」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告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