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保險小字第2號上訴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欣 等人間因101年度基保險小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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