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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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張博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1年3月3日起至108年3月3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535,495元,及自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8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