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天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庭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