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支票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