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黃偉智
       許家胤
被   告  邱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原告於審理中為訴之聲明減縮部
分之訴訟費用應自行負擔,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6日上午6時3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北
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六合路13號前時,適伊承保保戶延鴻工
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小客車)停放路邊,因被告酒駕失控逆向行駛,不慎撞擊系
爭小客車,造成系爭小客車輛毀損,伊因而代保戶支出修繕
費用新臺幣(下同)199,000元,其中工資費用27,000元、
零件費用172,000元。又系爭小客車為00年1月間出廠,於
本件事故發生時使用1年10月餘,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之自用小客車5年耐用年限,將零件部分172,000
元依取得成本以定率遞減法扣除每年千分之369折舊,扣除
折舊後之殘價即為75,158元,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27,000元
,合計損失102,158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上開費用。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被
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非不得以修
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且應以必要者為限。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輛酒後逆向行駛肇
事,致其承保車輛受損,並代保戶支出修繕費用199,000元
,扣除折舊後合計損失102,15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小
客車行車執照、車險保單查詢資料、車險處理連絡單、瑞特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
第1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
閱本件車禍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資
料查核無訛(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9頁),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2,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2年5月17日(見本院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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