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張莛 和被告 陳世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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