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