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原告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台味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台味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原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科 原告 高明善
高東郎 高銘宗 潘勇三 高明志 許麗珍 前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被告 張信利
張祐銘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6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60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之民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及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