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倫選任辯護人劉安桓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79號、第16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陳世倫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認被告陳世倫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張莛和 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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