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全體相對人姓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未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致本院無從
確認聲請調解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故應予補
正。為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