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訴訟代理人 楊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炳杉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4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