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26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格明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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