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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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秋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孟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