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璋選任辯護人黃當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世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