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家瑋因詐欺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張家瑋所犯刑案件同年度及犯刑案件時尚未滿20歲,開庭時自白認罪,並無避重就輕的嫌疑……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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