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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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91號上訴人 王逸民
王麗玟 王麗君 王逸生 王逸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謝勝合 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被上訴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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