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惠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孔沁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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