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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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薛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信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9月30日輾轉受讓立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將如附件所示通知即
受讓債權之事實函寄相對人,經向相對人戶籍址為送達,遭
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證明書、如附件之信函、掛
號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藍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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