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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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上訴人施金永
邱 黃阿雪 邱正大 邱正畧 邱正偉 邱淑娟 邱淑俞 邱淑瓊 邱淑琪 邱献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9年9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