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 余聰敏
余聖引 余 梁錦雲 余朝任 余慧婷 余慧君 王福順 王智平 王智弘 余素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相對人 余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文慶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或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為覆核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相關證人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109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履行契約事件之被告,為核對證人之陳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