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6號上訴人即被告蔡依礽
樓以上上訴人與 陳忠涵 因100年訴字第1346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
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