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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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玉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玉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玉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玉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及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日某時│99年8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17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2日│99年12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717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決├────┼──────────────┼──────────────┤││判決確│99年12月3日│99年12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85號│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