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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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秋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秋煌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秋煌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4、5、6、8之宣告刑之備註「未上訴,一審確定」,應更正為「撤回上訴,一審確定」;判決確定日期皆應更正為「97年12月11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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