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 賴文珠 被上訴人 陳葉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