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 、 林淑真 、 林大經 、 王麗絲 、梁秀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友才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美金柒佰玖拾壹萬元折合新台幣貳億貳仟玖佰參拾玖萬元(計算式:7,910,000x29《即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29,39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捌仟參佰零參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