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被告 周渝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0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21,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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