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柯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經載明下列事項,致無法確定本件審理範圍,有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ꆼ、關於請求刊登道歉啟示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
ꆼ、關於請求刊登道歉啟示之道歉內容。
ꆼ、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