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 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桂蘭 被告 周世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下稱昇榮興公司)、周世財、林桂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昇榮興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7日邀同周世財、林桂蘭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綜合授信契約書,額度動用期間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4年2月24日止,並約定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起訴時為1.37%)加碼年利率2.61%(即
3.98%)計付利息,按月支付。若有遲延給付,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達6個月以上者,按原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簽定授信約定書。嗣後,昇榮興公司於授信額度動用期間內分別向原告借支款項並簽立如上開約定內容之借據共5紙,原告並已按約撥款。詎被告僅攤繳利息至10
3年6月6日,即未依約給付,再經原告屢次催繳,未獲置理,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昇榮興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兩造系爭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16,578元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本院卷第4-32頁),且經核相符。又被告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或陳述就上開情事而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年息)││││├─┼──────┼───┼────────┼────────┼─────────┤│1│1,960,280元│3.98%│自103年6月7日起│自10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2,002,763元│3.98%│自103年6月11日起│自10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3│2,267,126元│3.98%│自103年6月11日起│自103年7月11日起│;逾期超過6個月部│││││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左列利率20%│├─┼──────┼───┼────────┼────────┤加付違約金。││4│869,397元│3.98%│自103年6月15日起│自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5│817,012元│3.98%│自103年6月24日起│自10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