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 王先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 李雲琴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 李雪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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