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建華商業銀│000-000-0000│55,000元│95年11月1日│AO168443│││││行鳳山分行│897-4│││││├──┼──────┼─────┼──────┼────────┼───────┼──────┼───┤│002│甲○○│建華商業銀│000-000-0000│55,000元│95年12月1日│AO168444│││││行鳳山分行│897-4│││││├──┼──────┼─────┼──────┼────────┼───────┼──────┼───┤│003│甲○○│建華商業銀│000-000-0000│55,000元│96年1月1日│AO168445│││││行鳳山分行│897-4│││││├──┼──────┼─────┼──────┼────────┼───────┼──────┼───┤│004│甲○○│建華商業銀│000-000-0000│55,000元│96年2月1日│AO168446│││││行鳳山分行│897-4│││││├──┼──────┼─────┼──────┼────────┼───────┼──────┼───┤│005│甲○○│建華商業銀│000-000-0000│55,000元│96年3月1日│AO168447│││││行鳳山分行│897-4│││││├──┼──────┼─────┼──────┼────────┼───────┼──────┼───┤│006│甲○○│建華商業銀│000-000-0000│55,000元│96年4月1日│AO168448│││││行鳳山分行│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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