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77號)後,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與乙○○同為新竹縣寶山鄉新竹山莊安居社區之住戶,二人於民國93年12月25日在該社區召開社區會議時,因籌備舉辦聖誕跨年晚會事宜發生爭執,甲○○遂連續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誹謗乙○○之概括犯意,自同年月29日起至94年1月5日止,多次以電腦登入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區公開網站(網址為htpp://www.wincommunity.com.tw/07manage_comments.asp),以「假冒為善的乙○○」為標題,先後多次發表如「所言所行叫人唾棄」、「簡直厚顏無恥」、「惡人做事」、「壞事做絕」等字詞侮辱乙○○;並連續以文字散布指摘乙○○如「……如無所不用其極毀謗陷害,又做私人動作違反人道……又利用網站胡說八道……」、「……搞鬥爭、散播謠言、公器私用……」及濫用社區公款等不實言論,致乙○○名譽受損。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附註事項:依當事人之協商內容,被告甲○○應捐款予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而被告業已於96年10月1日依協商內容捐款新臺幣六萬元予該公益團體,此有該基金會之捐助臨時收據在卷可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柯雅菱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