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曉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24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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