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九號背信案件,(即刑事判決科刑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刑事判決附表編號六十四之放款優惠利息損害部分)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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