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黃火土 被告 張佑謙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