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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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林炳輝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旭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桃簡字第191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桃簡字第191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