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昌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昌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昌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8年6月29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520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5205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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