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9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910號聲請人 羅敏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智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