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99號聲請人 洪鈺閔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
樓至偉 律師相對人舜昕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相對人俊舜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品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請聲請人呈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