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上訴人福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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