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興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9,65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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