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興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9,65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