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00元(坐落
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4樓之4建物之課稅現值為86
,2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86,200元,
至於原告請求給付賠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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