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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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謝鏵嫺 代理人 謝雯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撥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其股數應分別為400股、408股、784股,有股票掛失申請書1紙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卷宗可稽,聲請人據此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准為對上開股票為公示催告時,於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之股票附表將上開股票之股數亦為如此記載,惟聲請人並依上開內容登載新聞紙後,將附表所示之股票股數分別記載為1000股、1000股、400股等情,有卷附聲請人提出大紀元時報1份為憑,而股票之股票編號、股數等內容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是就附表所示之股票即難謂已經為合法之公示催告。上述准為公示催告登報之股票內容既與系爭股票不符,即不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綜上,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股票所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二七五七││1│400│登報誤載為││││││││1000股│├──┼───────────────┼──────────────┼────┼───┼────┼─────┤│002│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四一二七││1│408│登報誤載為││││││││1000股│├──┼───────────────┼──────────────┼────┼───┼────┼─────┤│003│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五四九八││1│784│登報誤載為││││││││4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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