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曾逸誠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