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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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美金具體特定遲延利息及正確附表。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