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0號聲請人 柯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