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品質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錫輝